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國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
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國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范國廷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5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