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07號
TCHM,100,聲,507,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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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順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順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順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8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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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