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604號
TCHM,100,上訴,604,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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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家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
度訴字第2536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58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 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 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 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 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2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 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 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 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 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 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 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 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 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 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 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 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 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 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



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 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二、上訴人即被告游家富(下稱被告)於形式上雖提出書狀敘述 上訴理由,略以:
㈠被告誤信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品公司)前董事長 、財務經理、及被告之秘書張苡琳建議,並基於渠之建議及 提出展業計畫下,誤信其所言,方致涉犯本案,且被告就本 案相關各罪已獲判有期徒刑在案,已受相當之處罰。 ㈡另被告所涉逃漏稅及幫助逃漏稅之犯行,其中勝品公司僅新 臺幣(下同)4萬5千元,幫助泓鑫公司、廣怡公司、寶禎公 司逃漏稅額各為10萬5千元、9萬1千元、15萬2625元,總數 不到40萬元,其犯行可謂輕微。
㈢又事後被告除代勝品公司補繳稅額外,更遭行政罰鍰157萬 元,已繳納完畢,犯後態度良好,況前後被告就相同事件向 新光銀行及稅務機關補繳及繳納罰款共支出500萬元,受相 當嚴重之處罰。
㈣被告轉售商品動機為人之常情,一時失慮,有監督未週、誤 信屬下之失,但為此支付鉅額款項,其程度足資警惕,必不 敢再犯。
㈤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雖得易科罰金,仍屬過重 ,請求撤銷原判決諭知無罪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即表示認罪,對檢察官起訴事實表示 無意見,承認犯罪,復表示廣怡公司、寶禎公司部分其均知 情,均承認犯罪等情(見原審卷第46頁反面、第76頁反面、 第77頁、第145頁),被告於原審之選任辯護人復具狀表示 被告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等情(見刑事辯 護意旨狀,原審卷第79至81頁),嗣經原審裁定改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而以被告兼勝品公司代表人游家富於偵訊及原 審準備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85頁,原審卷第76、 77、14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金燦謝沈彩霞、張 恩睿於偵查中證述情節(見偵查卷第82至86頁),及證人張 苡琳於中區國稅局中證稱:勝品公司於97年11-12月間向台 祥鐵工廠購買機械,由勝品公司開立支票與台祥鐵工廠,再 由游家富以私人支票支付稅額,是由伊與蔡宗祐經手,而勝 品公司與泓鑫公司間之不實交易,係由勝品公司已離職會計 即離職後擔任泓鑫公司記帳人員之蔡佳臻介紹,由勝品公司 會計蔡宗祐開立發票予蔡佳臻,約定按發票金額6.5%計價 支付予游家富游家富再將發票金額5%付給勝品公司,是由



伊打電話提醒蔡佳臻將款項匯入游家富私人帳戶,另勝品公 司交予廣怡公司之不實發票,是由游家富交代伊及蔡宗祐經 手等語(見偵查卷第61至62頁);證人蔡宗祐於中區國稅局 中證稱:伊在勝品公司擔任成本會計,台祥鐵工廠這張發票 是游家富親自交給伊,要求伊切這張傳票,伊沒有看到請購 的相關文件,也沒看到機台,開立給廣怡公司的發票也是游 家富交代伊辦的,這2筆交易與正常流程不符,伊勸告游家 富這2筆交易有違反稅法風險,但游家富不接受,另開立給 泓鑫公司機台傳票及銷項發票,也是游家富交辦的,這機台 是勝品公司帳面上的固定資產,但實際上勝品公司並無這機 台,也未交貨給泓鑫公司等語(見偵查卷第64頁),大致相 符,並有發票6張、中區國稅局談話紀錄8份、勝品公司簽發 予台祥鐵工廠面額合計94萬5千元之支票3紙、勝品公司之現 金及轉帳傳票(台祥鐵工廠)、勝品公司出售予泓鑫公司上 開機械之轉帳傳票、勝品公司簽發予泓鑫公司之面額合計 220萬5千元之支票2紙、泓鑫公司簽發予勝品公司之支票6紙 、勝品公司96年度之財產目錄表及97年度之固定資產本期處 分明細表、游家富個人帳戶取款憑條、蔡佳臻游家富匯款 資料、廣怡公司簽發予勝品公司之面額191萬1千元支票1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支票存款對帳單1份、兆豐銀 行存摺存款對帳單1份、勝品公司出售廣怡公司上開機械之 轉帳傳票、勝品公司出售予寶禎公司貨品之轉帳傳票、郵政 匯款申請書1份、蔡宗祐之離職申請書及離職程序報告單與 交接清單各1份(見他字卷第26至43頁,偵查卷第30至71頁 、第91至93頁)可憑,另以證人蔡宗祐張苡琳於原審審理 中改稱:係事後才知道無實際交易云云;然證人張苡琳前為 勝品公司財務經理兼被告游家富之機要秘書乙節,已據證人 張苡琳於另案中坦認不諱,並經原審法院以99度易字第2022 號協商程序判決判定在案,有該宣示判決筆錄可憑(見原審 卷第52頁),參以被告游家富為前開不實交易,均收受該不 實買受人簽發予勝品公司之支票,再以游家富個人帳戶之支 票或現金匯款退還款項予該不實買受人,有前述支票、匯款 單可憑等情觀之,若被告游家富與證人張苡琳事先謀議,並 由張苡琳調度支票,游家富豈能順利完成此不實交易。況張 苡琳、蔡宗祐均事先已知悉上開不實交易,並接受游家富指 示辦理等情,業經渠二人於中區國稅局中陳述明確,已如前 述,是渠二人於原審審理中改稱事先並不知情云云,要屬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而認定證人張苡琳蔡宗祐亦係本案共 犯,並於判決敘明證人張苡琳蔡宗祐等人犯商業會計法等 犯行,宜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等情,原審判決就認定被告犯罪



所憑之證據,已經詳細調查審酌,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 論理法則。並審酌勝品公司為逃漏稅捐,由被告游家富向其 友人陳金燦索取發票逃漏稅捐,及開立不實發票、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及帳冊,幫助泓鑫等3家公司逃漏稅捐,影響國家 課稅之正確性,妨害國家財政,行為實有可議,惟念及被告 犯罪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斟酌被告智識、家庭狀況等一切 情狀,判處被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帳冊 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又共 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 實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業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量 刑,自屬妥適。
㈡被告提起上訴,固具備形式上之理由,但並未提出新事證以 供調查,亦未依據卷內之訴訟資料,指摘原審判決有何足以 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被告上訴泛言其犯輕微、且已另遭行政罰鍰,原審量刑過重 云云,或稱其誤信他人所言,監督不週、誤信屬下屬疏失云 云,復稱量刑過重,請求判處無罪云云,被告徒憑己意漫指 原審判決不當,尚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 之基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揆諸上揭法律規 定及判決意旨,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 ,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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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