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206號
TCHM,100,上訴,206,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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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沐真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
58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162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鄭沐真上訴易只能執陳詞,否認搶奪,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請求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或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本件「本件畫作約於何時作成?」 、「實際價格多寡?」及調查鑑定「該畫作外套護膜已積塵 垢很厚,已經放很久沒賣掉」、「畫廊生意一直很冷清,只 有極少數來裱褙的零星客戶」、「被告原封未拆帶回畫作」 、「該畫作約二千元,六千元是價超所值」云云。經核與本 件犯行無關,且事實已極明確,本院認無庸調查及鑑定,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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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