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LEADTACT .
法定代理人 馮雪玉
上 訴 人 李紀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宇莉律師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雯
廖效賢
被上 訴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
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