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499號
TPHV,99,重上,499,201103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李愛珠
      李依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上訴人   李韋漢
法定代理人  林玲玉
兼法定代理人 李俊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1庭另
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提出之郵局存摺陳述意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