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李愛珠
李依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上訴人 李韋漢
法定代理人 林玲玉
兼法定代理人 李俊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1庭另
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提出之郵局存摺陳述意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