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7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苗素芳 劉曉君 官桂英 王芷芳 趙無為 鍾國錦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複 代理人 蔡秉叡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吳東瀛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複 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被 上訴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金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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