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8年度,365號
TPHV,98,重上,365,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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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賴寬裕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賴三喜
      賴寬仁
      林賴月卿
      賴燕卿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賴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炳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賴寬裕等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陳報所主張以出售橫山段土地未領款新臺幣四
百十一萬六千一百十一元所生之孳息抵扣向樹林市農會貸款應分
擔額,其孳息之金額暨其計算方式與證據;上訴人賴正義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陳報向樹林市農會所貸新臺幣二千二百萬元、
七百五十萬元、二千七百萬元之清償明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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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