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吳豐有
陳俊傑
陳建志
曾賢毓
張維恭
陳秋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勝紘、王俊超、孫慧茹、簡彩玲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 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 刑事法院得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 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 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 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刑事法院本應依 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倘刑事法 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 其訴為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 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 第1094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96年度台抗字第4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就原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刑 事案件,以黃名世、鄭世寬、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騰昶公司)及相對人為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主 張黃名世、鄭世寬與相對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以類似老鼠會傳銷之組織架構,並以騰濬、騰昶 等公司為名,大量吸收業務員四處招攬投資人,再以分層負 責方式進行吸金,自94年間起先後邀集抗告人投資,許以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利益為誘因,致抗告人陷於錯誤而陸續或加 碼投資,迄至96年7月17日黃名世宣告倒閉、公司人去樓空 ,抗告人資金血本無歸,始知受騙,核黃名世、騰昶公司、 鄭世寬與相對人係犯詐欺罪行,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渠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等語。嗣原法院刑事庭以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98
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98年度金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認相對 人被訴詐欺罪嫌部分,並未與黃名世具有共同犯意之聯絡, 因檢察官以相對人被訴有罪部分即違反銀行法125條第3項部 分,為有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此觀該刑 事判決書自明(見原審卷第26、28頁即刑事判決書第47-48 頁、51-52頁,有罪適用法律部分見原審卷第24頁即刑事判 決書第43頁,刑事判決主文見原審卷第7頁背面、8、9頁即 刑事判決書第10、11、13頁,鄭世寬則因通緝中另行審結, 見刑事判決書第15頁),乃原法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9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裁定將黃名世 及相對人部分移送原法院(見原審卷第2、67之1、122頁) 。嗣原法院以訴不合法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30日裁定駁 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揆之前揭說明,並無不合。三、抗告意旨雖以:相對人分別擔任高階主管職位,難認與被告 黃名世等全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縱認無犯意聯絡,亦有 行為分擔或幫助詐欺,應與被告黃名世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被告不以刑案被告為限,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 包括在內,是相對人被訴詐欺犯行雖獲判無罪,然相對人應 依民法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裁定駁回抗告人關 於相對人之訴,顯有違誤云云。惟依前所述,刑事庭移送民 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相對人乃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被告」,且原法院刑事庭 已認相對人被訴詐欺罪嫌部分,並未與黃名世具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因檢察官以相對人被訴有罪部分即違反銀行法125 條第3項部分,為有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 ,有如上述。抗告人復未就相對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原法院98年 度重附民字第14號卷宗,附卷可憑。乃原法院刑事庭疏未注 意,以裁定移送原法院,原法院基上理由,以裁定駁回抗告 人對於相對人之訴,於法尚無違背(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 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