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高淑娥
代 理 人 丁穩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陳清雲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界間請求
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陳清雲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 界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3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54號),聲請人前 經原法院以99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 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審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 。聲請人不服原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54號判決提起上訴, 並聲請訴訟救助,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