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15號
TPHV,100,再易,15,201103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 審原 告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紹祺
再 審被 告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徐昭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5號、本院99年度上
易字第7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6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1/1頁


參考資料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