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492號
TPHM,99,聲,2492,2011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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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寶玉 原名吳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所
為之99年度聲字第2492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載受刑人「吳寶鈺」,應更正為「吳寶玉(原名吳寶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誤載受刑人姓名為「吳寶鈺」,應更正為「吳寶 玉(原名吳寶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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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