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抗字,99年度,2111號
TPHM,99,交抗,2111,201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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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2111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蕭偉民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蕭貝玉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
,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99年度交聲
字第15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 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裁決之對象,乃 係受處分人即車牌號碼MF8-706號重型機車之登記所有人蕭 貝玉奎。而本件由異議人蕭偉民向原審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 ,其首頁「稱謂欄」乃係記載異議人之姓名,另於末頁「撰 狀人」處亦係由異議人簽名用印,再綜觀該異議狀內容,復 均係以異議人個人之經歷而撰寫,未見有受處分人蕭貝玉奎 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之簽名或敘述,顯見本件異議人為蕭偉民 而非裁決受處分人蕭貝玉奎。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將其異議駁回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因抗告人之母親為外籍新娘,並不識字,抗 告人可以擔任其母之法定代理人,倘需簽名或敘述,均由抗 告人包辦,由抗告人決定即可;又其於聲明異議狀所陳述遭 豆漿店老闆欺騙之事實,原審均未調查清楚,爰提起抗告, 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定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 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前 段、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故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處罰,得聲明異議者,以該案件之受處 分人為限,倘非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即與法律規定之程式不 合。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異議人蕭偉民,係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 理所99年10月1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原聲明異議狀誤載為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99年9月10日桃警交字第0990083179號函) ,又原處分機關裁罰受處分人蕭貝玉奎罰鍰新台幣(下同)



600元等情,有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4頁),是上開裁決處分之受處分人係「蕭貝 玉奎」,而非本件抗告人,至堪認定。依前開規定,得聲明 異議者,以受處分人為限,非受處分人縱與裁決結果有事實 上之利害關係,亦不得以自己名義聲明異議,否則即屬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 決書所載之受處分人均為「蕭貝玉奎」,抗告人蕭偉民既非 本件受處分人,自不得以其名義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 ㈡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 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 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 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 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縱本件違規行為 應歸責於抗告人蕭偉民,亦應由原受處分人「蕭貝玉奎」於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 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待處罰機關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而非逕由實際 違規之行為人(即抗告人蕭偉民)以自己名義就監理站對「 蕭貝玉奎」所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
㈢縱如抗告意旨所稱抗告人為「蕭貝玉奎」之代理人,亦應由 受處分人「蕭貝玉奎」將其聲明異議之事務,授權抗告人代 為提出,抗告人則須以受處分人「蕭貝玉奎」之名義,並敘 明代理之旨,方得代受處分人「蕭貝玉奎」聲明異議,非謂 經抗告人表明為代理人,即得以其自己名義聲明異議。準此 ,遍查卷內並無受處分人「蕭貝玉奎」委任抗告人提起聲明 異議之委任狀,且異議意旨亦未提及其係代理受處分人提起 本件聲明異議,足徵本件聲明異議係抗告人所提起,而非代 理受處分人「蕭貝玉奎」提起甚明,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 上程式,且無從補正,原審法院因而駁回其聲明異議,且敘 明因聲明異議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之審查,於法自無不合。 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 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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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