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二)字,99年度,43號
TPHM,99,上重更(二),43,201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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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鶴齡
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鶴齡自民國100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鶴齡因涉犯家暴殺人罪嫌,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 ,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100年2月10日裁定延 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 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10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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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