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文沛
丁國祥
張昀剛
上 一 人 沈明欣 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文沛、丁國祥及張昀剛,均自民國100 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傅文沛、張昀剛及丁國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0 年3 月28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傅文沛、張昀剛及丁國祥均觸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已經 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年、7 年及2 年。因重罪 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 誘因隨之增加,且被告丁國祥為遊民,無固定住居所,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被告等收購人頭帳戶人數極多,受 詐欺之被害人為數驚人,也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 自100 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