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聖子
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少文
張志威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擴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雅文
黃仕整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傳勇 男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30號8樓之2
居新北市三重區○○○路214號8樓
池麗麗 女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四段223號
居新北市○○區○○路110巷53號16樓
池麗卿 女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里○○路2號(新北
市林口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110巷53號16樓
鍾慧芳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305巷4弄23號5樓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楊擴舉律師
被 告 呂佳鴻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369巷50號1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
金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