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912號
TPHM,100,聲,912,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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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培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培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培莒因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經本 院94年上訴字第1230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最 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30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 同)97年9月16日送監執行。茲周培莒於100年3月24日奉准 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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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