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95號
TPHM,100,聲,795,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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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慧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慧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余慧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訴字第1146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併科罰金2萬元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 216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臺上字第4674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 國100年3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65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 年3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65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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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