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676號
TPHM,100,聲,676,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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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懋炎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懋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懋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 金2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04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8年10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0年3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265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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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