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文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孫文輝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魏新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