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0年度,284號
TPHM,100,抗,284,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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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8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郭教祥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不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2號,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
字第2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64號 、98年度訴字第4642號、99年度訴字第1309號、99年度訴字 第1788號、99年度訴字第1697號、99年度訴字第1895號刑事 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 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各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 ,應以想像競合犯審判,且抗告人係因沈溺毒品之病患而非 危害社會之犯罪人,原審判決已有不當。另依監獄行刑法規 定,凡所處徒刑有一定之責任分數需折扣,方能提呈假釋, 因原裁定所定刑度過重,為此懇請降於6年以下,以利抗告 人提呈假釋。末因被告入監服刑以來每日無不懊悔往日作為 ,又因被告罹患愛滋病多年,身體健康每況愈下,家中更有 年邁雙親有待奉養,為此爰請撤銷原裁定,如蒙恩准,至感 德澤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 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 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 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 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 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 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 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 字第473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郭教祥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 10月、10月、10月、10月、9月、10月、9月,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揆諸上揭說明,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 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如附表編號一至七 為5年8月以下、附表編號八至九為1年7月以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期;從而,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一 至七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如附表編 號八至九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既合 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 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所辯其所犯均為重罪 ,應酌減數年,原審顯違反法律秩序理念之內部性界限云云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抗告人辯稱其各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之本質係沈溺毒品 病患而非危害社會犯罪人,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原審判決有 所不當云云,然抗告人若不服判決之結果,應在收受原判決 時,於法定期間內,依上訴程序提起救濟始為正當。裁判確 定後,當事人即不得就實體事項再為爭執,抗告人上開所辯 ,均係對原確定判決實體內容予以指摘,並未就原審所定應 執行刑有何不當具體指摘不服之理由,是抗告人執此提起抗 告,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另以罹患愛滋病及有年 邁雙親待照顧等語為抗告理由,尚非屬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 刑法院所應審酌考量,是抗告人執此作為請求減輕應執行刑 之理由,容有誤會。本件抗告人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 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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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 行│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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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 │ │
│ │ │ │ │ │ ├───┤ │ ├───┤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日期│院│年字號│日期│案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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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有期│98年│板橋地│板│98年度│98年│板│98年度│99年│板橋地│ │
│ │危害│徒刑│08月│檢98年│橋│訴字第│12月│橋│訴字第│02月│檢99年│ │
│ │防制│10月│19日│毒偵字│地│4164號│30日│地│4164號│02日│執字第│ │
│ │條例│ │ │第6636│院│ │ │院│ │ │2582號│ │
│ │ │ │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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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毒品│有期│98年│板橋地│板│98年度│98年│板│98年度│99年│板橋地│ │
│ │危害│徒刑│09月│檢98年│橋│訴字第│12月│橋│訴字第│02月│檢99年│ │
│ │防制│10月│08日│毒偵字│地│4164號│30日│地│4164號│02日│執字第│ │
│ │條例│ │ │第6636│院│ │ │院│ │ │2582號│ │
│ │ │ │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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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毒品│有期│98年│板橋地│板│98年度│98年│板│98年度│99年│板橋地│以上三│
│ │危害│徒刑│09月│檢98年│橋│訴字第│12月│橋│訴字第│02月│檢99年│罪原定│
│ │防制│10月│16日│毒偵字│地│4164號│30日│地│4164號│02日│執字第│執行刑│
│ │條例│ │ │第6636│院│ │ │院│ │ │2582號│為有期│
│ │ │ │ │號 │ │ │ │ │ │ │ │徒刑2 │
│ │ │ │ │ │ │ │ │ │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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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毒品│有期│98年│板橋地│板│98年度│99年│板│98年度│99年│板橋地│ │
│ │危害│徒刑│10月│檢98年│橋│訴字第│02月│橋│訴字第│03月│檢99年│ │
│ │防制│10月│19日│毒偵字│地│4642號│11日│地│4642號│18日│執字第│ │
│ │條例│ │ │第7860│院│ │ │院│ │ │4353號│ │
│ │ │ │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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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毒品│有期│99年│板橋地│板│99年度│99年│板│99年度│99年│板橋地│ │
│ │危害│徒刑│01月│檢99年│橋│訴字第│05月│橋│訴字第│06月│檢99年│ │
│ │防制│10月│21日│毒偵字│地│1309號│19日│地│1309號│18日│執字第│ │
│ │條例│ │ │第1120│院│ │ │院│ │ │9498號│ │
│ │ │ │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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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毒品│有期│99年│板橋地│板│99年度│99年│板│99年度│99年│板橋地│以上二│
│ │危害│徒刑│01月│檢99年│橋│訴字第│05月│橋│訴字第│06月│檢99年│罪原定│




│ │防制│10月│26日│毒偵字│地│1309號│19日│地│1309號│18日│執字第│執行刑│
│ │條例│ │ │第1120│院│ │ │院│ │ │9498號│為有期│
│ │ │ │ │號 │ │ │ │ │ │ │ │徒刑1 │
│ │ │ │ │ │ │ │ │ │ │ │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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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毒品│有期│98年│板橋地│板│99年度│99年│板│99年度│99年│板橋地│ │
│ │危害│徒刑│10月│檢99年│橋│訴字第│07月│橋│訴字第│09月│檢99年│ │
│ │防制│9 月│14日│毒偵字│地│1788號│19日│地│1788號│17日│執字第│ │
│ │條例│ │ │第3822│院│ │ │院│ │ │13419 │ │
│ │ │ │ │號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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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毒品│有期│99年│板橋地│板│99年度│99年│板│99年度│99年│板橋地│ │
│ │危害│徒刑│03月│檢99年│橋│訴字第│06月│橋│訴字第│07月│檢99年│ │
│ │防制│10月│11日│毒偵字│地│1697號│30日│地│1697號│19日│執字第│ │
│ │條例│ │ │第2479│院│ │ │院│ │ │11377 │ │
│ │ │ │ │號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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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毒品│有期│99年│板橋地│板│99年度│99年│板│99年度│99年│板橋地│ │
│ │危害│徒刑│04月│檢99年│橋│訴字第│06月│橋│訴字第│07月│檢99年│ │
│ │防制│9 月│14日│毒偵字│地│1895號│30日│地│1895號│19日│執字第│ │
│ │條例│ │許為│第3428│院│ │ │院│ │ │10326 │ │
│ │ │ │警採│號 │ │ │ │ │ │ │號 │ │
│ │ │ │尿回│ │ │ │ │ │ │ │ │ │
│ │ │ │溯前│ │ │ │ │ │ │ │ │ │
│ │ │ │26小│ │ │ │ │ │ │ │ │ │
│ │ │ │時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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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