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許貴珍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上訴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林韋甫律師
翁坤忠
蔡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八頁倒數第六行中關於「尚能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記載,應更正為「尚未能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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