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378號
TPHM,100,上易,378,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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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帝潤原名蘇鉦博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
易字第2526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80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蘇帝潤所犯如附表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蘇帝潤(原名蘇鉦博)程鳳君之前配偶,二人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蘇帝潤因與程 鳳君離婚後,諸事不順,竟分別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為加害程鳳君 及其親友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程鳳君,使程鳳君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蘇帝潤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 (下同)99年2月5日中午12時前不詳時分,前往臺北市中山 區○○○路○段25號程鳳君工作處等候,俟程鳳君於同日中 午12時許,出現在上址前時,即徒手拳毆程鳳君致其倒地, 並以腳踢踹程鳳君身體,致程鳳君受有頭面部左顳側瘀傷併 擦傷及抓傷、右後肩抓挫傷、右側背部挫傷、右上臂多處瘀 傷、右肘瘀傷、右手指多處瘀傷及擦傷,左肘瘀傷、右腳擦 傷等傷害。嗣因程鳳君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二、案經程鳳君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案亦有 自然之關連性,而被告於本院未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 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 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159條之5等規定,下述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依法均應認有證據能力。乙、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欄所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暨本院審理時 自白不諱(見原審卷第68頁反面、69頁、78頁反面;本院卷 30至32頁),核與告訴人程鳳君(見偵查卷第7、8、43、44 、96、97頁)之證詞互核相符,恐嚇部分,復有附表所示之 簡訊內容(見偵查卷第59至61頁)及通話內容錄音光碟一片 (置於偵查卷錄音帶存戶袋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勘驗筆錄一份(見偵查卷第57、58頁)、簡訊內容翻拍照片 4 張(見偵查卷第36、98、99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見偵查卷第62頁、65至 70頁、74、100至106頁)各一份在卷可佐;傷害罪部分,並 有證人黃傳烈(見偵查卷第9至11、44頁)之證詞以及財團 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一份(見偵 查卷第17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 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家庭暴力罪者,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告訴人之前配偶,彼此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列之家庭成員。是核被告如 附表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共25罪,均應依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論處。被告前揭所犯25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彼此 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顯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 併罰之。
三、原審以被告蘇帝潤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一)恐嚇罪部分,原審謂被告係在密接時間向同一 被害人恐嚇危害安全,其時間緊接,侵害同一法益,且係出 於同一目的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評價為接 續犯云云,然觀諸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恐嚇用語,每次均不相 同,恐嚇時間相隔至少一日以上,甚至最長達29日(如附表 編號24、25),是以被告25個恐嚇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各 具獨立性,難謂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原審此部分之法律適用



,於法未合;(二)傷害罪部分,原審因認被告所犯恐嚇罪部 人係接續犯,判處有期徒刑8月,致此部分未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亦有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亦主張恐嚇部分 非接續犯,並謂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審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係告訴人之前配偶,並育有一子一 女,二人關係非淺,被告以如附表之內容恐嚇告訴人,使告 訴人內心所受恐懼非輕,及被告於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之犯 後態度,且已與告訴人和解,有和解書及悔過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3、34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後 ,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簽下悔過書,已如上述,告訴人 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願原諒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本院認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5年,並於緩刑期間交付保 護管束,俾觀護人得經常監督、輔導被告,防範類此事件再 發生。至原審諭知緩刑所附條件: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及二名 子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直接或間接 對於告訴人為騷擾乙節,審酌告訴人業已另案聲請,並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期間屆滿,告訴人尚 得申請延長保護令期間,如被告再對告訴人有不法侵害行為 ,並將受到撤銷緩刑之處分,爰不另為上開附條件之諭知, 附此敘明。上訴書另以:被告於99年2月27日下午5時許及同 日夜間9時30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恫稱會將告訴人眼珠挖 出及潑灑硫酸,並殺害告訴人之父母等節,原審漏未判決云 云。惟查:檢察官起訴被告之恐嚇犯行僅如附表所示部分, 本院既認如附表所示恐嚇犯行係數罪併罰關係而非接續犯實 質上一罪之關係,起訴效力自不及於上開99年2月27日之二 次恐嚇犯行,本院不得加以審判,不生漏未判決之問題,附 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謂:被告蘇帝潤於99年1月27日,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99年度家護字第1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不得對 告訴人程鳳君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 或間接對於告訴人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自 核發時起生效。被告明知不得違反保護令規定,竟出於違反 保護令之不法犯意,於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時間,在不詳 地點,以傳送如附表編號15至24所示之內容為加害告訴人及 其親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簡訊內容,及撥打電話以 附表編號25所示之言詞恐嚇告訴人之方式,恐嚇、騷擾聯絡 告訴人(恐嚇部分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上所述),對告訴人



施以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列不得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 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之規定,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 尚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云云。訊據被 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罪之犯行,辯稱:其當時居無定 所,並未收到保護令等語。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欲送達 被告之99年度家護字第1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係於99年2 月3日上午11時20分寄存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 路派出所,有該院99年度家護字第13號案送達回證一份在卷 可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護字第13號卷,下稱家護 卷,第35頁參照),且被告之戶籍地址臺北縣淡水鎮○○街 ○段346巷10號1樓係一間廢棄空屋,經警詢問附近居民亦不 清楚被告之去向等情,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99年 2月11日北縣警淡刑字第0990005112號函所附之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前開家護卷第38頁 反面、39頁參照),故被告辯稱其未收到前揭保護令等情, 應堪採信,難認被告以如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時間,以如 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內容恐嚇告訴人時,有違反前揭保護 令之故意,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之恐 嚇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 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 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 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 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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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生時間 │ 恐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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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11月25日 │假如我瘋了,但一定會不理智殺了你,假如我是裝│
│ │ │的,那我就是高智慧的罪犯,但目的還是要報復你│
│ │ │,你這個豬頭想想,我變怎樣,你高興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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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11月29日 │現在還沒弄好,弄好時看我怎麼修理你和你那群到│
│ │ │處被幹的臭機八,再瘋也沒你們這群破麻每天被客│
│ │ │人耍著玩,幹幹,每個人盡可夫,養小孩是你這種│
│ │ │爛貨該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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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8年12月1日 │我用鹽酸在你公司樓下直接潑你,我是瘋子,我隨│
│ │ │時對你潑。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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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12月2日 │不接,我九點半就派人在公司樓下抓你,順便讓大│
│ │ │家幹你,不信你再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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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8年12月3日 │現在我們在你樓下,要把你抓去關狗籠,順便把你│
│ │ │手腳打斷,沒打算讓你活,我講的,卒仔,你死定│
│ │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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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8年12月4日 │你別以為我會饒過你,現在還不是專職抓你,但我│
│ │ │一定會要你手腳殘廢,見你一次打你一次,一年前│
│ │ │這樣,一百年也這樣,誰得罪我,我就這樣,一輩│
│ │ │子記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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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8年12月5日 │今天也沒事幹,那十二點到兩點,就到公司附近看│
│ │ │看怎麼逮妳,我拿支鐵鎚,這樣比較好敲破你的頭│
│ │ │,我現在唯一的樂趣,就是抓你和打爆你,而且是│
│ │ │一想到 │
│ │ ├──────────────────────┤
│ │ │再告訴你,抓你難度不高,盯住你家、公司、孩子│
│ │ │和甜甜,保母家、學校。這樣找你簡單嗎?二十五│
│ │ │號前沒主動認錯,我再看你骨頭多硬,我不信敲不│
│ │ │斷。 │
│ │ ├──────────────────────┤
│ │ │幹你老母,十分鐘沒回殺到你木柵家中鬧個雞犬不│
│ │ │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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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8年12月6日 │不答應或不答覆於指定日前,我就把要給你福利那│
│ │ │些預算給亡命之徒,直接動你,我會讓他們跟你有│
│ │ │衝突再動你,我不會有任何叫唆證據而犯罪,我就│
│ │ │是這樣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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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8年12月7日 │不會讓你安全過超過農曆年,一次就讓你腿斷,我│
│ │ │這口氣一定會要到,不信你再看看,見你一次就瘋│
│ │ │狂揍你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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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8年12月9日 │幹破你娘!你不見棺材不掉淚,兩個鐘頭沒回,給│
│ │ │你爸我抓到,就要你手斷腳斷,別當這邊阿思八樂
│ │ │,你是找罪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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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8年12月21日 │第一件事我會做好,二十五日前沒來道歉,我直接│
│ │ │要你見血,怕,是你先對不起我,把我弄成這樣,│
│ │ │我一定報仇。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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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9年1月11日 │想不開時你全家一定死還有特定幾個全部槍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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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9年1月20日14時54分 │再怎樣我一定熬的過的因為那是為了殺掉你不小心│
│ │ │被抓罪很輕我向司法和社會語論挑戰我要在大家關│




│ │ │切下讓妳最殘的虐殺妳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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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9年1月26日 │別小看我一年的委屈我在忍誰污辱我誰害我我都知│
│ │ │我在等機會時機到一個也別跑知道我盯上的我會咬│
│ │ │住他直到他全家死光知道我有多恨嗎你將是最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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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9年1月27日 │孩子你帶去啊我要你一條腿最好你都逃的了今天起│
│ │ │不殺你誓不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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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9年1月29日 │我是一定會回頭報復的程鳳君妳帶給我的痛和恥辱│
│ │ │我永遠記得我要你下半輩子只有痛苦不報復誓不罷│
│ │ │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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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9年2月23日1時35分 │擋我者死你將是第一個被我釘上一有機會我就操翻│
│ │ │你我這樣狼狽都是你造就的害我只能被整無本錢還│
│ │ │擊要你一輩子比我更痛一定有機會的等著我把你生│
│ │ │吃活吞要你求死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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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9年2月28日 │一有空就想打死你是你愛玩把我的家弄的肢離破碎│
│ │ │的我不會放過你的我會報復你的我要你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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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9年3月2日 │在樓下等待你哦有帶鐵槌哦要幫你牙齒整修誰幫忙│
│ │ │你我就先動他我可是很閒我我開始出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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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9年3月10日 │今天又被耍弄好幾次錢都賺不到小孩也沒能力養又│
│ │ │要被你這個三八到處講我真的很幹都是我在乎你才│
│ │ │被人牽著走我想不開時我一定亂殺人最後自盡但死│
│ │ │人一定有你全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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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9年3月14日 │我活的很累準備殺你們誰先得罪我我就幹掉他裡面│
│ │ │一定有你我不計代價都是你害我衰到極點到處碰壁│
│ │ │殺死你們幹你娘當我是卒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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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9年3月15日2時40分 │萬般無奈加滿腹委屈還你們這百般造謠無情的戲弄│
│ │ │我跟我自己說過我一定要以利益為原責六親不任要│
│ │ │狠心毒? 再也不要忍了誰惹我就用盡全力報復一個│
│ │ │也不放過我一定會虐殺你給你百般污辱叫愛茲強姦│
│ │ │你一天割你一公分皮膚放你一杯血髮一措拔指甲一│
│ │ │片片脫牙齒一天一棵敲把你親人一個個弄倒我要你│
│ │ │們都知道跟我為敵就是這樣等待我來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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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9年3月17日 │你爸我就是這個惡執我有空見你一次就打你一次擺│
│ │ │明的誰挺你都一樣被我當作敵人就是一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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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9年3月18日 │最好你們這些雜碎別讓我遇到不出手便罷一出手便│
│ │ │要你們的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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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9年4月26日 │「幹你娘老雞吧,你很強是不是?你被我抓到,幹│
│ │ │你娘,一次比一次嚴重,跟我做對的人我就這樣搞│
│ │ │她,你就是故意陷害我,幹破你娘老雞吧,大家可│
│ │ │以了結嘛!你說給我聽看看,可以了結嘛?你故意│
│ │ │陷害我可以了結嘛?我現在以生命跟你配,(幹 │
│ │ │你娘老雞吧),等一下下班(幹你娘)脖子給 │
│ │ │你戳下去(臭雞吧),我在說話你有聽到嘛?」、│
│ │ │「幹你娘老雞吧,你故意陷害我?幹破你娘老雞吧│
│ │ │,現在就下班啊?你就不要給我抓倒!我在怕警察│
│ │ │?我燒熱水把你一層皮脫起來,你試試看!(幹你│
│ │ │娘老雞吧),你故意陷害我?說沒有?你這多少錢│
│ │ │?(幹你娘老雞吧),我在說話你有聽到嘛?」、│
│ │ │「多少錢,我現在去你公司找你!」、「什麼多少│
│ │ │錢!幹你娘,你聽有嘛?」、「為什麼要賠錢!臭│
│ │ │雞吧,你故意陷害我?幹你娘老雞吧,這樣可以了│
│ │ │結嗎?你被流酸潑過嗎?你被流酸潑過嗎?你故意│
│ │ │陷害我!幹你娘老雞吧,你就不要被我抓到,幹你│
│ │ │娘老雞吧,我若沒在半個月抓倒你把你脫一層皮我│
│ │ │就輸給你!我要讓你死,你有聽懂我的意思嗎?」│
│ │ │、「我現在要讓你死,你有聽懂?你故意陷害我?│
│ │ │幹你娘老雞吧,我要讓你死,我沒騙你!幹你娘,│
│ │ │你給我不要走,幹你娘老雞吧,我正在發狂我沒騙│
│ │ │你,你睡覺就要小心,你不要想不開,幹你娘,我│
│ │ │放汽油把你家燒掉,你試試看!臭雞吧,你故意陷│
│ │ │害我?你有沒有故意陷害我?幹你娘老雞吧,我在│
│ │ │跟你說話你有聽到嘛?」、「什麼事都沒做!我就│
│ │ │是要讓你死!幹你娘,講明的,你聽有嗎?我要你│
│ │ │的命!幹你娘老雞吧,你若被我抓到我就要你的命│
│ │ │!臭雞吧,你叫誰來都一樣,幹破你娘老雞吧,你│
│ │ │穩死的我沒騙你!你被我抓到你穩死,不然你試試│
│ │ │看!幹你娘老雞吧,看大家可以了結!幹你娘,我│
│ │ │拿國猜(音譯)把你頭敲破,幹你娘老雞吧,你把│
│ │ │我陷害的這麼淒慘!幹你娘老雞吧,我要讓你死!│




│ │ │幹你娘老雞吧,你不要讓我抓倒!抓到我就要讓你│
│ │ │死!你若跑到樓上,我就從脖子把你刺死,幹你娘│
│ │ │老雞吧,你睡看看!幹你娘,我現在跟你全家一起│
│ │ │來,你聽懂我的意思嗎?你是第一個!一個一個來│
│ │ │!臭雞吧,你穩死不活的,下班阿!幹你娘老雞吧│
│ │ │,把你殺死!我就要讓你死,你聽有嗎?」 │
│ │ ├──────────────────────┤
│ │ │「程鳳君你小小壓力何足掛齒,你被我釘上器(音│
│ │ │譯)死你,我保證每天都會釘上你,...,幹你娘 │
│ │ │,你一定要在10年之內的,幹你娘,人走屋拆鳥死│
│ │ │光,你就試試看!看你的命長還是我的命長!你想│
│ │ │太多,我要讓你死,你想太多,你遭恐嚇啊, │
│ │ │我是誰?幹你娘...5 月4號. . .把你扳倒!我至 │
│ │ │少要讓你關10幾天,你就試試看!. . . 你穩死的│
│ │ │!你出賣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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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