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明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
度易字第3050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860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共七十七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一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田明智於民國96年1 月間擔任改制後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下稱移民署)移民資訊組硬體安全科約聘人員迄今,負 責電腦上檔、電腦維護、列印單次或多次出境證等業務,為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查詢 人別資料並非其業務範圍,且依入出境管理資訊系統使用作 業規定,使用入出境管理資訊系統應於本身或授權業務範圍 內為之,非經核准嚴格禁止讀取他人資料,且為維護相關資 料安全,所列印之資料應妥慎保管,並於公務運用完畢後, 併案歸檔或定期銷毀,經由本系統產生之資料,應經核准始 得提供其他機關運用,亦即入出境資料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洩漏,竟利用職務可供登入上開系統 查詢他人入出境資料之機會,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受他人之委 託代為查詢大陸地區配偶或國人之入出境資料,在臺北市○ ○街15號4 樓移民署移民資訊組硬體安全科辦公室內,未經 授權以其帳號及密碼登入上開系統,查詢附表一所示自然人 之入出境資料,並於查詢完畢後以電話或親自見面方式洩漏 附表所示自然人之入出境資料予委託人或被查詢者本人(被 查詢者、查詢時間、洩漏時間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二、嗣因移民署政風室發現田明智之查詢紀錄有異,政風室乃於 99年3 月15日、19日約談田明智,田明智坦承前情,並在有 犯罪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自首前開事實。
三、案經田明智自首,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接受移民署政風室訪談、檢察官偵查
、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9965號卷第38頁至第45頁、第48頁至第50 頁、第61頁、原審卷第14頁以下、本院卷第70頁以下、第82 頁以下),復有移民署移民資訊組之查詢紀錄報表附卷可按 (見前開偵卷第6 頁至第37頁);且查:
(一)參照移民署所頒布之「入出境管理資訊系統使用作業規定 」,已明白規定使用入出境管理資訊系統應於本身或授權 業務範圍內為之,非經核准嚴格禁止讀取他人資料,且為 維護相關資料安全,所列印之資料應妥慎保管,並於公務 運用完畢後,併案歸檔或定期銷毀,經由本系統產生之資 料,應經核准始得提供其他機關運用等語,顯見前開入出 境資料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洩漏至 明,被告身為公務員,自有保守祕密之義務;被告既係移 民署移民資訊組硬體安全科約聘人員,對於前開規定,理 應知之甚詳,而被告於移民署政風室訪談時,亦自承:其 任職之單位有宣導資安管理相關規定及不可任意查詢與業 務無關之個人資料等語(見前開偵卷第38頁),顯見被告 相當清楚前開入出境資料乃屬應祕密之消息,不得洩漏; 又被告其所負責之事務為電腦上檔、電腦維護、列印單次 或多次出境證等業務,為其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所是認( 見原審卷第13頁),查詢人別資料並非在其職務範圍等情 ,亦為其所自承(見前開偵卷第48頁),則查詢如附表一 所示之入出境資料,對被告而言,不僅非其本身授權業務 範圍,更不可能經移民署之核准而能讀取,其僅因他人之 託,而起惻隱之心,擅自以其職務機會之便,登入查詢進 而將之洩漏,難認無洩密之犯罪故意,被告嗣後於本院審 理時辯稱:我沒有犯罪意圖云云,顯不足採,其於100 年 1 月30日之上訴理由狀中舉提委託書影本,並主張:其為 無心之過,且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云云(見 本院卷第79頁以下),均難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二)依據前開移民署移民資訊組之查詢紀錄報表所載,其中如 附表一編號46金麗玉之查詢時間應為98年6 月2 日下午4 時18分、19分,並未包括98年6 月3 日上午10時25分,又 如附表一編號67林裕新之查詢時間應為99年1 月19日凌晨 零時零分,非為99年1 月9 日凌晨零時零分,佐以被告所 為之洩漏行為,依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述(見本院卷 第71頁以下),如查詢時間當日係在平常上班時間者,其 洩漏時間均係在其查詢時之當日下班後,如查詢時間係在 晚上或凌晨之時,則其洩漏時間一般均在該次查詢之翌日 或當日中午下班後,是以,有關如附表一編號46金麗玉部
分,其洩漏時間應為98年6 月2 日下班後,至於如附表一 編號67林裕新部分,其洩漏時間應為99年1 月19日中午下 班後。
(三)基上,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共77罪。
(二)被告雖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 、9 、61、62之犯行,以一次 之洩漏行為,洩漏兩人之應祕密消息,因刑法上之洩密罪 ,除侵害國家法益外,更侵害個人法益(最高法院91年度 臺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開以一次之洩漏 行為,洩漏兩人之應祕密消息,因侵害之法益除國家法益 外尚有侵害個人法益,而侵害分屬不同人之法益,分別觸 犯2 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消息罪,各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從一重處斷。(三)刑法第132 條之罪,依其犯罪行為「洩漏」、「交付」之 性質而言,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並未將之預 定為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自非集合犯, 而被告所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洩密行為,其每一前行為與 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 ,殊無接續關係之可言,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 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是被告所犯如附 表一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四)按刑法第62條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 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苟 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 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而所 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 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 條第3 款之規定,政風機 構掌理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 事項。政風機構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 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理,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第3 款第3 目亦定有明文。而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 部,職司犯罪偵查機關之檢察署檢察官,對之並無指揮、 監督或命令之權。是以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 關,其所屬之政風人員,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甚
明(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85 號、92年度臺上字第40 5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於99年4 月14日,在有偵 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知悉本件犯罪事實之前,即主動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坦承前開事實,有被告於99年 4 月14日接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之訊問 筆錄、點名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7頁以下),顯見被告 乃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即主動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坦承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核屬自 首,其所犯各罪,自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 刑。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係指「洩漏 」、「交付」,是被告犯罪成立之時間,自應以被告何時 洩漏或交付為斷,原審認定被告所犯之各罪,卻以被告之 查詢時間論斷,未詳加調查被告實際之洩漏時間(詳如附 表一所示),並以被告之查詢時間為基準,將原審判決書 附表編號3 、8 、12、14、16、27、19、24、30、37、42 、45及47所示各日查詢他人入出境資料之行為,以被告所 為係複數舉動,應視為一行為,且侵害分屬不同人之法益 為由,認定為想像競合犯,而各論以一罪,從一重處斷, 容有違失。
(二)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洩密行為,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 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殊 無接續關係之可言,已如前述,原審以被告查詢時間為準 ,就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5 、9 、12之王祥蘭及陳香英、 編號14之何香英、編號19之吳玉雪、編號21、22、25、27 、28、30之王蓮芬、編號37、42之李冠璁所示多次查詢行 為,係於密切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顯係出於 同一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目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尚有 適用法條不當之違誤。
(三)原審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查詢時間,尚有漏未認定之處(均 詳如附表二各欄所示),其認定事實已有違誤。(四)被告確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即主動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坦承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核 屬自首,其所犯各罪,自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已如前述,原審漏未審酌前開自首事由,並敘明 是否因此減輕其刑,核屬未洽。
(五)綜上,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原審未認定被告已有自首之情, 為有理由,原審判決已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自行判決。
四、量刑之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所謂適用法條不當,凡對於第一審判 決所引用之刑法法條有所變更者,皆包含之,並非專指刑 法分則上之法條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969 號判例意 旨參照),原審誤將被告之查詢時間認定為洩密時間,並 將部分非有接續關係之行為,認定為接續犯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所犯之罪數已有所不同,因此本院 在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被告應執行之刑時,其範圍亦有 擴大,是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刑法法條已有所變更,而有適 用法條不當之情。
(二)爰審酌被告未善盡公務員保守祕密之義務,僅因受親友所 託,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查詢他人應秘密之入出境資料, 而洩漏予請託之他人,所為非是,本應處以重刑,惟念及 被告乃係無償受託而查詢,未有得利,且被告尚能自首接 受裁判並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詳如附表 一所示)。
(三)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並定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被告所犯附表一編 號1 至4 所示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其 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未有該條例第3條 所規定不予減刑之情,自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之規定,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所宣告之刑,予以減 刑2 分之1 ,並就被告犯之如附表一所示之77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分別就所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64號之犯行,其行為時之刑法第41 條第1 項、第2 項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 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 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意即對於數罪併罰之案 件,雖各宣告刑依法均得易科罰金,然若定應執行之刑已 超過6 個月,仍不得易科罰金,惟上開關於數罪併罰,數 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 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業經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且 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 月1 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 第1 項、第8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 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 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 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即對於數罪併罰,數 宣告刑依法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縱超過6 個月 之案件,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比較上開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裁判時之新法較有利於被 告。準此,被告所犯之如附表一所列之77罪,均得易科罰 金,且應執行刑已逾6 月,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諭知定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32 第1 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查詢│查詢時間│洩漏時間│ 主 文 │
│ │者姓名│ │ │ │
├──┼───┼────┼────┼─────────────────┤
│ 1 │姜文琴│96年2 月│96年2 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9日下午│19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3 時46分│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分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陳英妹│96年3月 │96年3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9日上午│19日晚上│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9時56分 │回家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朱小平│96年4月 │96年4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1日上午│11日晚上│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10時8分 │回家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黃偉農│、9分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覃信剛│96年4月 │96年4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3日下午│23日晚上│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3時59分 │回家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游玉花│96年5月 │96年5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3日下午│23日晚上│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2時38分 │回家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游玉花│96年6月7│96年6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3 │7日晚上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35分 │回家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陳孝青│96年10月│96年10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日中午 │2日晚上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2時49 │回到家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楊勝義│96年10月│96年10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7日下午│27日晚上│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時55 分│回家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于天龍│96年11月│96年11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30日上午│30日晚上│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10時48分│回家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分、│ │ │
│ │ │10時52分│ │ │
│ ├───┼────┤ │ │
│ │呂 梅│96年11月│ │ │
│ │ │30日上午│ │ │
│ │ │10時55分│ │ │
│ │ │、56分 │ │ │
├──┼───┼────┼────┼─────────────────┤
│10│趙桂花│96年12月│96年12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4日上午│14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9時51分 │回家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54分 │ │ │ │ │ │
├──┼───┼────┼────┼─────────────────┤
│11│趙桂花│96年12月│96年12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0日上午│20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9時18分 │後回到家│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陳珊麗│96年12月│96年12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6日下午│26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2時20分 │後回到家│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分 │ │ │
├──┼───┼────┼────┼─────────────────┤
│13│陳光輝│97年6月4│97年6月5│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凌晨零│日中午12│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34分 │時回到家│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後 │ │
├──┼───┼────┼────┼─────────────────┤
│14│陳娟 │97年8月2│97年8月2│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2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32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分、34│ │ │
│ │ │分 │ │ │
├──┼───┼────┼────┼─────────────────┤
│15│林鳳 │97年8月2│97年8月2│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2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47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6│陳香英│97年8月2│97年8月2│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2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49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7│王祥蘭│97年8月2│97年8月3│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2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48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月3日上│ │ │
│ │ │午11時36│ │ │
│ │ │分 │ │ │
├──┼───┼────┼────┼─────────────────┤
│18│陳香英│97年8月 │97年8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1日上午│13日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9時53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8分、│ │ │
│ │ │59分、8 │ │ │
│ │ │月13日上│ │ │
│ │ │午10時51│ │ │
│ │ │分、52分│ │ │
├──┼───┼────┼────┼─────────────────┤
│19│余乃珠│97年8月 │97年8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5日上午│15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1時52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分 │ │ │
├──┼───┼────┼────┼─────────────────┤
│20│何香英│97年8月 │97年8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7日下午│17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2時55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林斯玉│97年8月 │97年8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7日下午│17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3時26分 │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2│莊愛蓮│97年8月 │97年8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0日下午│21日中午│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6時14分 │12時以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吳秀金│97年8月 │97年8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5日上午│25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0時52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分 │ │ │
├──┼───┼────┼────┼─────────────────┤
│24│王蘭英│97年8月 │97年8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5日上午│25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0時54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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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林美金│97年9月4│97年9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2 │4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5分、6│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分 │ │ │ │ │
├──┼───┼────┼────┼─────────────────┤
│26│林清連│97年9月4│97年9月4│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3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24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王祥蘭│97年9月4│97年9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3 │4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34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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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何香英│97年9月4│97年9月4│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3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24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分、33│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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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劉美蓉│97年9月6│97年9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3 │6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9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分、11│ │ │
│ │ │分、20分│ │ │
│ │ │、2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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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曾建金│97年9月 │97年 9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6日晚間│17日中午│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9時22分 │12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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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吳玉雪│97年9月 │97年9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6日晚間│17日中午│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9時46 分│12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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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鄭巧雲│97年9月 │97年9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1日晚間│22日中午│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9時3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3│周愛和│97年9月 │97年9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6日下午│26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時14 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分、│ │ │
│ │ │18分、20│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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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林謀州│97年9月 │97年 9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6日下午│27日中午│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時23 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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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胡玉蘭│97年10月│97年10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月2日上 │2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午11時48│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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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葉明珠│97年10月│97年10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2日上午│12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1時30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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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卓清宋│97年10月│97年10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6日晚間│27日中午│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8時49 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林碧蘭│97年10月│97年10月│ │
│ │ │26日晚間│27日中午│ │
│ │ │8時51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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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林謀州│97年11月│97年11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日上午 │1日晚上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0時23、│下班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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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胡玉蘭│97年11月│97年11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9日上午│20日下班│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1時36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分、│ │ │
│ │ │38分39分│ │ │
│ │ │、97年11│ │ │
│ │ │月20日下│ │ │
│ │ │午2 時48│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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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吳玉雪│97年12月│97年12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9日下午 │9日晚上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時43分 │下班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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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林健強│98年2月 │98年2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8日下午│19日中午│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5時4分、│12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月19日 │ │ │
│ │ │凌晨零時│ │ │
│ │ │26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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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林建安│98年2月 │98年2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23日中午│23日當天│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2時45 │下班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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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吳鑑麒│98年5月4│98年5月4│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上午11│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43 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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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吳鑑麒│98年6月2│98年6月2│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4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16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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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金麗玉│98年6月2│98年6月2│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4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18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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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吳美芳│98年7月6│98年7月6│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2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19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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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葉秀英│98年7月6│98年7月6│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日下午2 │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時20分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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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蘇培飛│98年7月 │98年7月 │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
│ │ │12日下午│12日下班│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5時15分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6分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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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王蓮芬│98年7月 │98年7月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 │ │12日下午│12日下午│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5時19分 │下班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