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61號
ULDV,99,訴,461,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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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周春和
      周陳樹慈
      周山下
      周春錐
      周春煌
      周春成
兼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和賢
被   告 楊連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虎尾鎮○○段五五二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一00年二月十八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面積十九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周春和周山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就該部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與其他共有人原共有坐落雲林縣虎尾鎮○○ 段552 地號土地(原面積為2,051 平方公尺),前經鈞院82 年度訴字第187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分 割後供共有人通行之道路仍由共有人保持共有,仍編為雲林 縣虎尾鎮○○段552 地號土地(面積為171 平方公尺,下稱 系爭土地),並經兩造與其他共有人登記在案。又被告曾於 民國94年間向鈞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經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一致同意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全部地上物,惟被告迄今仍未 拆除其占用之部分,顯係無權繼續占用。為此,爰依民法規 定,請求被告拆除占用之地上物,而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被告則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分割當時並沒有提及伊房屋要 拆除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定 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



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 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 條亦有明文。所謂本於所有 權之請求權,係指民法第767 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 言,故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 訴,得由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提起,惟依民法第821 條但 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 而已(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61號判例參照)。次按共有 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或協議分割並辦理分割登 記完畢後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 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部分,既喪失共有 權利,則其占有,除另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 因。是分割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於分割前,在地上有建築 物,法院為原物分配之分割時,如將其中一共有人之建築 物所占有之土地,分歸他共有人取得者,該建築物占用他 人所分得之土地即為無權占有,他共有人本於其所有權, 自得請求除去該建築物(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判 例、80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二)經查,系爭土地與同段552-1 至552-11地號土地是兩造與 他共有人所共有之土地,於82年間在本院成立訴訟上和解 分割,系爭土地係留作各共有人所共有,作為通行之用, 業已辦理分割登記完畢,而系爭土地登記為兩造及其他共 有人楊明志周進生所共有,且被告所有占用系爭土地之 磚造平房建物係在前開訴訟上和解分割前即已建築完成之 建物,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如雲林縣斗 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00 年2 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 號A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並經本院會同雲林 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勘驗現場測量屬實,製有勘驗筆錄、現 場照片及如附圖所示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 圖在卷可稽,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可採。被告 既不否認其所有上開磚造平房建物占用系爭土地,僅以成 立訴訟上和解分割當時沒有提及伊房屋要拆除等語置辯, 則依上開說明,除另有約定外,被告並不得就系爭土地之 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從而,原告訴請被告將系爭土 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價額未逾新台幣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清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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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