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楊蓉琦
法定代理人 劉欉
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楊芳源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開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楊芳源(男,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
林縣虎尾鎮廉使里14鄰廉使446 號)於民國99年06月13日死
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芳源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