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5號
聲 請 人 關準昌
關 係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關陳勤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信村律師為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關陳勤(女,民國7 年6 月3 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47 號,於民國99年5 月20日死亡)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關陳勤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關陳勤自民國75年6 月間起,即由 聲請人扶養,迄99年5 月20日死亡,其後事亦由聲請人處理 ,包括喪葬費、納靈骨代管費等代墊款項及生前扶養費用, 合計聲請人得向被繼承人關陳勤請求新臺幣(下同)2,426, 100 元。惟被繼承人之二任配偶沈龍溪、關大貴分別於47年 3 月5 日、86年12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二度婚姻均無生育 兒女,即無民法1138條第一順序繼承人;關陳勤之父陳文溪 、母蕭金麵亦分別於昭和3 年10月25日、民國60年8 月27日 亡故,早於被繼承人關陳勤過世;又被繼承人關陳勤之兄弟 姊妹,陳勳於35年6 月19日死亡,陳角於58年4 月17日亡故 ,黃金再於56年12月2 日過世,陳氏有於大正6 年3 月26日 歿,蔡氏來法則已被蔡姓收養,而關陳勤之母親蕭金麵後來 改嫁韋老枝,未再生育兒女;末以,被繼承人之內祖父母陳 明、陳蕭氏保,外祖父母蕭順天、蕭江氏好等人,亦均死亡 ,惟戶政機關已無渠等之戶籍資料可考。是以,被繼承人死 亡後,其已無第一、二、三、四順序繼承人存在,是否仍有 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後1 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為此依民法 第1176條第6 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 本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辦理 喪葬費用收據、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萬善堂靈骨代管收費清 單、儲金帳戶查詢表、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郵局存 款到期通知單、同意書等件為證,足資證明被繼承人關陳勤 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 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 人,尚無不合。又陳信村律師表示同意擔任被繼承人關陳勤 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進行單在卷可稽,本院 審酌陳信村律師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 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 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 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據此,爰選任陳信 村律師為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 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