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債 權 人 黃暐倩
債 務 人 吳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2,500 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
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發票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如其所記載之
日,為曆中所無者,應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發票日,俾符合
當事人之真意。本件附表編號2 所示之支票發票日誤載為曆
中所無之日,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俾
符合當事人之真意,附此敘明。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
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
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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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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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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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10月31日 │362,500元 │AD0000000 │98年11月2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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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11月30日 │270,000元 │AD0000000 │98年12月1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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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12月10日 │250,000元 │AD0000000 │98年12月11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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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