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8號
ULDM,100,聲,198,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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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201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型」商標相框掛鐘陸拾壹個、仿冒「SNOOPY型」商標相框掛鐘伍拾玖件、仿冒「維尼熊型」商標相框掛鐘陸拾件、仿冒「米妮型」商標相框掛鐘陸拾貳件、仿冒「黑白豬型」商標手提置物盒伍拾件、仿冒「米奇米妮型」商標相框掛鐘貳佰壹拾陸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坤政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010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且該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99年12月2 日期滿未經撤銷 。而被告為警扣得之仿冒「HELLO Kitty 型」商標相框掛鐘 61個、仿冒「SNOOPY型」商標相框掛鐘59件、仿冒「維尼熊 型」商標相框掛鐘60件、仿冒「米妮型」商標相框掛鐘62件 、仿冒「黑白豬型」商標手提置物盒50件、仿冒「米奇米妮 型」商標相框掛鐘216 件,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 意圖販賣而輸入之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屬 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等規 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按 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 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扣案之「HELLO Kitty 型」商標相框掛鐘61個、「SN OOPY型」商標相框掛鐘59件、「維尼熊型」相框掛鐘60件、 「米妮型」商標相框掛鐘62件、「黑白豬型」商標手提置物 盒50件、「米奇米妮型」商標相框掛鐘216 件,均係仿冒註 冊商標之商品,此有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SN OOPY侵權鑑定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視證明 、勝明文具百貨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及扣案物品相片等份附卷可參。是扣案之仿冒「HE LLO Kitty 型」商標相框掛鐘61個、仿冒「SNOOPY型」商標 相框掛鐘59件、仿冒「維尼熊型」商標相框掛鐘60件、仿冒 「米妮型」商標相框掛鐘62件、仿冒「黑白豬型」商標手提 置物盒50件、仿冒「米奇米妮型」商標相框掛鐘216 件,均



屬商標法第83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檢 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皓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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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