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德
訴訟代理人 田文芬
被 告 普司通生物醫藥技術公司
法定代理人 JEMO KA
被 告 長青健檢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才
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六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三)證據:存證信函一件、鑑定報告二件、經濟部禁仿小組函一件及剪報三件 (均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 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行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鄔 維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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