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裕鎮
被 告 林銘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繳納保證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23號),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裕鎮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2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 284 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二、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 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三、經查,被告林銘亮,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 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 原繳納之上述保證金沒入。
四、本件裁定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明 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