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翊倉國際通運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德
被 告 周新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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