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陳珷誠
陳和鄉
陳集安
陳裕芳
前列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葉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善之法定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
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
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
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並未陳報是否有約定租金,而其一年
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1,129,440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苗栗縣
後龍鎮○○○段地號278 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04
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56 平方公尺年息10%15)+(
苗栗縣後龍鎮○○○段地號278 之5 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
方公尺1,04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42 平方公尺年息10%
15)+(苗栗縣後龍鎮○○○段地號278 之6 號土地之申
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04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42 平方公尺
年息10%15)+(苗栗縣後龍鎮○○○段地號278 之10
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04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4
2 平方公尺年息10%15)+(苗栗縣後龍鎮○○○段地
號278 之11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040 元地上權
權利範圍142 平方公尺年息10%15)=1,129,440 元】
,地價則為4,995,600 元【計算式:(苗栗縣後龍鎮○○○
段地號278 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6,900 元地上權
權利範圍156 平方公尺)+(苗栗縣後龍鎮○○○段地號27
8 之5 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6,900 元地上權權利
範圍142 平方公尺)+(苗栗縣後龍鎮○○○段地號278 之
6 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6,9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
142 平方公尺)+(苗栗縣後龍鎮○○○段地號278 之10號
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6,9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42
平方公尺)+(苗栗縣後龍鎮○○○段地號278 之11號土地
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6,9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42 平方
公尺)=4,995,600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129,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二、被告之被繼承人陳阿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
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
告。
三、被告之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之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