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6號
再審原告 湯增勳
湯增吉
再審被告 湯榮博
湯榮耀
徐湯蓉英
湯圭才
湯樹才
湯鈞才
彭天生
彭雪枝
湯喜英
江辰貴
江盈貴
江元貴
江碧芽
劉連火
劉淑美
劉家聖
劉家龍
劉淑貞
林美松
林萬喜
林順喜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7之規定,暫先繳
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