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賴正士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法定代理人 熊台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