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0年度,24號
MLDV,100,苗簡,24,201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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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曾乾奇即元富當舖
相 對 人 劉益宏即佳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元富當鋪」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富當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所為100 年度苗簡字第24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元富當鋪」之 記載,係「元富當舖」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 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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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