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喬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洪
被 告 陳宏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 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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