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代 理 人 王湘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相對人張桂良戶籍地址寄發而遭退回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聯影本。
二、相對人張桂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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