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39號
MLDV,100,司聲,39,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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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邱必義
相 對 人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
1 項之規定,相對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
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提出本院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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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