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90號
MLDV,100,司繼,90,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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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鄭黃貴美
聲 請 人 鄭滄淵
聲 請 人 鄭正仁
聲 請 人 鄭家琪
聲 請 人 鄭麗華
聲 請 人 鄭雅芬
被 繼 承人 鄭金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金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苑裡鎮
  苑北里19鄰中興路5 號)之配偶及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
  0 年1 月18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金來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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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