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芳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餘芬
右當事人間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路三十號十六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金 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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