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02號
MLDM,100,聲,202,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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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國男
         (現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聲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國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 靜 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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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