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5號原 告 黃漢主 張益祥 詹帛霖 杜金模 黎日增 黃壬駿即黃錦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水勝訴訟代理人 邱鈺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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