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15號
HLDV,99,訴,315,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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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黃漢主
      張益祥
      詹帛霖
      杜金模
      黎日增
      黃壬駿即黃錦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水勝
訴訟代理人 邱鈺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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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