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聲 請 人 金宇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翔泰醫療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複代 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己○○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金宇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新臺幣捌拾萬零貳仟柒佰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七九八號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四、五、七、八、十一之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甲○○供擔保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肆佰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七九八號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六、九之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聲請人翔泰醫療器材企業有限公司供擔保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七九八號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編號十之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民 執字第四七九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 後,認為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案件終結前,若准許繼續強制執行, 聲請人恐有不能回復之損害,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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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規 格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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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三菱匯豐汽車 │2.0DXL │ 一 輛 │
│ │QI—五七二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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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胃鏡含螢幕 │富士牌EPX-304 │ 一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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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平面彩色液經顯示器 │EST 15吋 │ 三 組 │
│ │含螢幕、主機、鍵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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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耳鼻喉科車 │HWA-DAR │ 一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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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桌上型血壓機 │BP-203 PV2 │ 一 組 │
│ │ │COL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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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心電圖記錄器 │CARDI SUNT │ 二 台 │
│ │ │C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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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心臟電擊器 │HP code │ 一 台 │
│ │ │Mas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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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一般血液檢查機 │含列表機 │ 一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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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斷層掃瞄機含操作台 │奇異牌 │ 一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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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生化儀器(DT60) │柯達牌 │ 一 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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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牽引機 │ELTRAC 471 │ 二 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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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件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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