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
債 權 人 江秀妹
送達代收人 謝秀妹
債 務 人 王菊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九十九年 十二月三十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王菊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 ,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㈡僅對一般保證人請求,補 正對債務人王昭媚、李惠雄執行無效果之相關文件。」,該 通知已於一百年一月三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依通知書說明㈡補正,揆諸 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