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13號
HLDV,100,親,13,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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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3號
原   告 田秀英
上列當事人提起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告王保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
  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告王保元田淑美間不具有血緣關係之證明(例如:
  DNA鑑定報告,此可由田淑美王保元田淑美與有血緣關
  係之生父自行至醫院鑑定,或原告請求本院安排田淑美與王
  保元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惟仍須自行負擔鑑定費用)。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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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