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30號
HLDV,100,家聲,30,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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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邱智偉
法定代理人 范寶英
相 對 人 邱鴻章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相對人邱鴻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持本件
  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㈡補正本院已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如未獲准訴訟救助,應補
  繳非訟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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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