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邱智偉
法定代理人 范寶英
相 對 人 邱鴻章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相對人邱鴻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持本件
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㈡補正本院已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如未獲准訴訟救助,應補
繳非訟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