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亞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亞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亞棟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罪,經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 度花簡字第 906號、98年度訴字第461號、99年度訴字第325 號、98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書各 1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 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