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余建豪
聲 請 人 余雅婷
聲 請 人 余建恩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
相 對 人 余春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東分會核准其法律扶助申請相關資料影本以為釋 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