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18號
TTDV,100,司養聲,18,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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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許育才
送達代收人 許梅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宋子勤
法定代理人 宋玲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79條第1 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著有規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許育才住所係桃園縣大溪鎮○○路 884巷2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收 養子女事件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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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